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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驾游时不幸发生车祸 乘坐人需共担风险

发布时间:2015-02-26  来源: 第一旅游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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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两个家庭相约一起自驾游,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。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

闹上法庭。近日,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自驾游发生车祸的机动车交通

事故责任纠纷案。

    原告谭某及其妻子石某与被告何某及其妻子杨某、女儿何颖邀约春节自驾游,由何

某提供车辆并负责驾驶。原告谭某坐在副驾驶位,其他人坐在后排且未系安全带。

    2013年2月9日11时45分,被告何某驾车途经贵州省贵都高速公路某处时,与护栏发

生碰撞后侧翻。杨某抢救无效死亡,石某、谭华、何颖均受伤,车辆及路政设施受

损。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何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责,其他同乘人员无责任。但

是,关于原告是否属于无偿搭乘以及双方责任划分问题,双方分歧较大,庭审过程中

争论激烈。

    法院认为,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,并非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

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。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、当事人在交通

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大小、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,遂认定原

被告双方为好意同乘。双方相邀自驾游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,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

应当共担风险。被告何建明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,是发生交通事故

导致原告谭某等受伤的直接原因,被告何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,同时因为属

于无偿搭乘,原告谭某等同乘人员亦有安全注意和风险预见的义务,因此可以适当减

轻被告的民事责任。而且被告何某的妻子杨某在该次事故中去世,被告何某及其女儿

何颖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,法院最终确定被告

何某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原告谭某、石某自负40%的责任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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